(田)应急罚〔2025〕3号
被处罚人:孙国巧
身份证:34040619********12
性别:男
年龄:38
联系电话:18155****87
职务:
邮政编码:232000
家庭住址:淮南市大通区瀚城二**号楼***
所在单位: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23日18时许,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金地国际城中英街小吃街东侧一店面(无门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及对当事人询问后发现:孙国巧,其承接室内装修工程均为临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未对工人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审核从事特种作业(低压电工)施工人员杨胜山的从业资质即安排其上岗从事低压电工作业;事故发生时未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据1.田家庵国庆金地国际城中英街“8·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其对违法事实存在;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26090010400208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