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从业资质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8日 ,在对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整改复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名焊工人员正在进行电焊作业,随即对这名人员的特种作业从业资质进行查询,发现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进行上岗作业的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一:现场复查时照片,证明了该单位确存在焊工作业人员现场焊接作业的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号,证明了该单位确存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事实。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8日经初步核实案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调查询问后,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实。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9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于2025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对安徽技超幕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质无证上岗的案件,企业作为社会的主要组成部门,应承担起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发现问题后应第一时间进行隐患整改,消除隐患,为社会和企业员工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这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义务,企业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