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对许某国未按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 年 4 月 17 日,接转办投诉案件,田家庵区曹庵镇孤堆村前往刘郢生产队道路违规售卖柴油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在现场查获柴油若干,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塑料吨桶,该柴油为许某国所有的工程车辆使用。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许某国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为塑料吨桶;证据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6.1.1、6.1.2,证明了储存柴油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确存在违反国家标准的行为。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21日经初步核实案情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许某国调查询问后,发现其确实存在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的情况下存储柴油的事实。
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5月9日对许某国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后于2025年5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某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1000 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并及时按照行业标准完成了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的案例,该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在此,提醒行为人,生产活动的发展需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支撑,确保生产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同时,生产活动的行为人,应该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这样才能提高生产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