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淮南市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李某武、张某生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储蓄烟花爆竹;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一、2025年1月24日,我局接举报称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陈家岗社区一居民住宅内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接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发现该居民住宅内有2个房间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现场点数各类烟花爆竹为31.5箱,28盘鞭炮及部分零散烟花爆竹),且该居民住宅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
二、2025年1月26日,我局接举报称田家庵区泉山街道糖酒公司仓库内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接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发现三处仓库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现场点数各类烟花爆竹为167箱,箱含总药量为153.31KG,其中B类三寸礼花弹90颗),且该三处仓库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条件。
【处理结果】
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文书、烟花爆竹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初步认定李某武、张某生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经研究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李某武、张某生涉嫌危险作业罪。2025年3月31日,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向田家庵区公安机关移送了两起案件相关材料,由公安部门进行下一步处置。
【典型意义】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该起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案例对烟花爆竹主要生产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违法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同时,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