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急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16 09:20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应急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被处罚人:刘明智(34040319********14) 性别:男
身份证:34040319********14 邮政编码:232000 联系电话:13637****55
家庭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天一时代城**号楼****室
所在单位: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6 月 23 日 11 时 12 分,在田家庵区田东街道电厂路与二环路交
叉路口西侧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余万元。刘明智
:系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炒拌厂安全员。电厂路沥青摊铺项目现场安全员,事故发生
当天,未在项目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证据一:田家庵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6·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二:事故调查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943.46 元(壹万零玖佰肆拾叁元肆
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 126090
010400208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

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
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
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