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公告淮(田)限公字[2019]第1900132号
经查,当事人胡红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湖滨路北侧市环卫处家属院内建设的4258.84平方米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请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或淮南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
执法机关(印章)
2020年9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