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负责人解读】淮南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赵勇、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园林绿化科科长王曦、副科长高胡静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栏目解读《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访谈主题:介绍市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工作
访谈时间:2025年7月31日
访谈嘉宾: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勇,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园林绿化科科长王曦、副科长高胡静,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副主任应治松
访谈地点: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主持人:淮南人民广播电台
现场图片:
一、《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起草修订过程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作为我市在城市绿化方面的一项地方性法规,在2001年8月30日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此后分别在2010年6月30日修订、2018年4月18日修改。《条例》对于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推动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绿化事业发展迅速,绿化环境持续改善,但仍存在绿化成果保护不到位、城市建设与绿化保护相冲突、绿化建设与后续发展不协调、绿化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2017年我市实施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整到市城市管理部门。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也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实属必要。
《条例》修订工作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后,市城管部门迅速组建了起草专班,着手收集相关资料,汇总各部门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24年3月,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人大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分别在市政府、市司法局和市城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法律顾问、相关行业协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建设、设计及施工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市资规、住建、林业、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4年4月15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两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25日,《条例(修订草案)》以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4年7月、9月,市人大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4年10月30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2024年12月20日,《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合理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绿化规划建设,强化了绿化保护管理措施,同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明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在保持法规稳定性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强化其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同时增加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职责规定。
(二)明确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城市绿化各类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具体责任。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绿化树木死缺损的情况设定处罚条款,促进小区绿化的养护管理提质增效。对于养护管理责任交叉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三)强化绿化建设保护管理机制。针对围墙与城市道路之间的绿地建设问题,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绿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空地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绿化责任,确保无缝衔接。
(四)严格绿化规划建设管控。将“城市绿化规划以及实施的具体指标规定”修改为“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避免国家或者省级出台新政策、新标准后,出现不一致产生的冲突问题,实现标准统一。为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管理,新增了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定,明确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绿线公示牌和景观绿化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五)鼓励推行“应绿尽绿”举措。为助力淮南绿色生态发展,在《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单位、居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公路、铁路、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土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鼓励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六)规范绿化种植管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安全,新增规定要求,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等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等。
(七)完善法律责任条款。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细化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不善,造成苗木死亡、绿化设施损坏,未及时补植苗木和修复设施以及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行为,明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针对城市绿化过程中的过度修剪问题,明确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每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创新举措
《条例》的修订与实施,顺应了当前城市管理精细化和城市绿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多个维度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全面提升了城市绿化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法治化水平,对于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厘清权责边界,构建协同管理体系。修订明确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心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同时细化市县区政府、开发区、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职责。这既强化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统筹地位,又搭建起 “纵向贯通、横向联动” 的权责体系,有效解决了以往存在的责任交叉、主体不明问题。特别是针对养护责任不明确的绿地,赋予政府按照 “利于养护、方便管理” 原则确定责任主体的权限,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调跨区域、跨主体的绿化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推动形成 “权责清晰、分工协作” 的管理新格局。
(二)夯实养护责任,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通过明确各类绿地的养护责任人及处罚条款(如物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树木死亡缺损将受到处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依托《条例》强化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等重点区域的监管。针对责任交叉场景的处理规则,便于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快速界定责任主体,避免推诿扯皮。同时,新增的养护管理责任制度为日常巡检、问题处置提供了量化标准,促使主管部门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监管”,通过严格执法监管促进养护主体落实责任,有效提升绿化养护的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建设管控,完善全流程管理机制。在绿化建设环节,对红线内外绿地建设责任作出明确划分:红线内绿地由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红线外与道路红线间空地在土地出让时明确绿化责任。这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阶段提前介入,将绿化要求嵌入工程建设全流程,从源头杜绝“重建设、轻绿化”的问题。新增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居住区绿线公示牌设置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工程验收环节的监管抓手,通过公众监督手段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绿化指标,形成“规划—建设—验收—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
(四)推进生态建设,拓展绿化发展空间。针对“应绿尽绿”条款进行了细化(如限期绿化单位空地、实施闲置土地临时绿化、推广立体绿化等),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推动全域绿化提供了政策工具。据此制定年度绿化计划,统筹裸露土地治理、立体绿化试点等工作,并结合地域特色推广生态林荫停车场、屋顶绿化等创新模式,破解城市绿化用地紧张难题。限制飞絮植物种植、编制乡土适生树种名录等规定,引导绿化建设向生态化、科学化转型,助力优化城市植物配置,提升绿化景观的生态效益和宜居性。
(五)严格执法监管,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订新增的法律责任条款,针对养护不善、擅自砍伐、过度修剪等突出问题设定了明确的罚则(如过度修剪可处 200-1000 元罚款),解决了以往执法依据模糊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这些条款,通过“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 + 补救措施”的组合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破坏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对工程配套绿化未同步交付使用等社会关注问题的责任界定,为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处理信访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支撑,有助于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六)衔接政策标准,提升管理灵活性。将绿地率标准调整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避免了与上位政策冲突,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面对国家、省级新标准时,无需频繁修订条例即可直接适用,增强了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和适应性。这一调整也为部门统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项目的绿化指标提供了统一标尺,减少了部门间标准差异导致的执行矛盾,提升了绿化规划与建设的标准化水平。
此次《条例》修订,通过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全方位赋能园林主管部门工作,既明确了“管什么”的权责清单,又提供了“怎么管”的操作指南,更强化了“管得住”的执法保障,为助推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绿色生态淮南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可以说,这部《条例》的修订实施,将为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推动城市绿化从 “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 转变,让城市更绿、更美、更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