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29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田家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区安委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1、局主要领导是所辖单位和行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基层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2、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⑶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⑷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依法加大事故责任的追究   ⒈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⒉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领导责任。⑴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⑵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⑶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的。⑷滥用职权,导致事故发生的⑸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⑹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⑺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⑻发生安全事故时,未能及时报警或未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⑼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的。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⑾事故隐患严重,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限时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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