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清单】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05-04 10:31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6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7

销售的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8

 

ODS类企业

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9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10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远程视频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11

土壤污染地

块监督检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重点建

设用地

重点检查事项

卫星

遥感、实地

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572号)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省、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13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4

特殊核技术

利用单位

监督检查 

特殊

核技术

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16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7

一般建设

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现场

检查

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18

环境监()

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