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实施依据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实施依据

 

《关于印发淮南市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在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按 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系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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