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07-05 16:14信息来源:田家庵区舜耕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人、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 、民主评议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下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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