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5 11:27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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