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及解读】《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2022 年 12 月 2 日省政府令第 313 号公布 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
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 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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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 市的一体化发展模式,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推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定 点屠宰厂 (场) 分级管理制度,采取示范创建等措施推行标准化 屠宰,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生产和技术条件的改善。
第六条 生猪屠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 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生猪屠宰信息、技术等服务, 引导和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 建设。
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联络、搭建行业发 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和技术规范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做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 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 定设立后,按照法定条件投资建设,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为生猪定 点屠宰厂 (场) 的设立和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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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 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 (场) 名称、法定代表 人 (负责人) 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 (场) 查 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 (场) 记录制度,落实瘦肉精等食品 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 检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 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 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 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 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不得出厂 (场 )。
第十二条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 容包括:
( 一 ) 健康状况;
( 二 ) 动物传染病 (包括寄生虫病) 以外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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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有害腺体;
( 四 ) 有害物质;
( 五 )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六 ) 种猪及晚阉猪;
(七)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 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 无皮片猪肉,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 息。 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 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下列生猪以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 一 ) 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生猪、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者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 的生猪产品;
( 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以及生猪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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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 ) 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 二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 三 ) 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 四 ) 屠宰因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生猪;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六)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 和个人提供场所;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 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 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 情况。
第十六条 运输生猪应当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备案的车辆。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 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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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 出厂 (场) 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 储存。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 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 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进行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贴。具 体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按照国家规定 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统筹涉农资金等 方式,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屠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 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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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 猪定点屠宰厂 (场) 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 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 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 理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建立 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牛、羊等其他畜禽实行 定点屠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安徽省生 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 ) 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0年11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了《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农业农村部门后,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办法》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6月,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修订内容较多、变动较大,原《管理办法》已与修订后的条例不相适应,有必要抓紧修订。同时,根据国务院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比较具体的实际,按照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在修订体例上,采取废止原《管理办法》,制定国务院条例的实施办法,即《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
《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三农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推进生猪屠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对我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为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为简政放权、创新生猪屠宰管理注入了新的发展动能。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发展目标,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实施办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聚焦生猪屠宰核心职能,着力提升系统治理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综合执法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开创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新局面,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三、起草过程
国务院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后,省司法厅及时将《实施办法》的修订列为今年的立法计划。2021年9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起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确保公众知情权。2月,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市、县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3月,组织厅属有关单位赴部分市县调研,听取主管部门、养殖和屠宰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4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部分高校、市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7名专家意见和建议。6月,省农业农村厅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先后赴阜阳、芜湖等地调研,召开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座谈会,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市县政府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12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公布了《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猪屠宰各方责任。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修订后的《生猪屠宰条例》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责任体系,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主体责任。据此,《实施办法》依法确定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细化企业设立变更程序。一是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设区的市政府依法确定设立后,要按照法定条件投资建设,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二是规定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为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三是新增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产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程序。
(四)强化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一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出厂(场)记录制度,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流向可管控。二是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三是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四)健全疫病防控机制。一是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药品,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自检制度要求。二是要求做好库存生猪产品的清理查验。二是规范生猪产品运输装载要求,解决生猪产销区分离、长途调运引发疫病传播问题。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足额配备相应兽医,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二是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三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屠宰许可证等措施。
五、创新举措
《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将国家和省里相关政策和外省先进经验吸收到《实施办法》里,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如:就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出鼓励和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联络、搭建行业发展平台、促进跨区域开放协作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就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出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方式,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就产业发展,提出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推行生猪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发展模式。
六、保障措施
为保障《实施办法》有效实施,从经费保障、人员配备、项目支持、无害化补贴、监督检查等方面规定了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统筹涉农资金等方式,支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和标准化屠宰。四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宣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广场等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加强社会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生猪屠宰工作、共同维护生猪屠宰秩序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生猪屠宰行政执法队伍水平。组织《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宣贯暨行政执法培训班,通过专家解读指导、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对新形势下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狠抓落实,依法履行生猪屠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履行生猪屠宰职责,真正将《实施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生猪屠宰监管全过程。进一步转变管理思维,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办法》精神,继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同时,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坚决与危害生猪屠宰、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实施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深化合作,形成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合力。农业农村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猪屠宰监管等相关工作,确保《实施办法》落实落细。
解读部门: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554-269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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