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03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认真收集和整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办理不认真或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四、每年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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