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
一、认真收集和整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组织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办理不认真或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再次书面答复人大代表。
四、每年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