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田扶组字〔2019〕9号
田家庵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曹庵镇、史院乡,区直有关部门:
《田家庵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15日
田家庵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有扶贫开发任务的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产权按照村集体和贫困户实际投资比例进行确定,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确权给有关贫困户。
第五条 村级和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大部分收益应用于贫困户直接增收,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其余小部分收益,可用于村内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用于产业发展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包括独立户用、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发电收益应根据确权情况及时足额分配给受益对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不得安排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
乡镇要对光伏扶贫电站受益对象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结转工作。市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将发电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结转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将发电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划拨至乡镇,乡镇财政所根据各村光伏扶贫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垫付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检查与监督。区乡两级要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条 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开,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区乡扶贫部门应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也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开展)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田家庵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