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政策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7 10:23信息来源:田家庵区国庆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贯彻《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进一步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经研究决定 ,从 2018  年 3 月 12  日开始,市辖区 同步开展 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 请 、登记 、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时间安排

〈 一〉集中申请阶段

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及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应参加集中申请(年审)登记。年度集中受理期后先行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女口 符合较低档次租金标准家庭类型的,也要参加此次年度集中申 请。

3月12日4月12日申请受理、初审、信息系统录入

4 月 13 日 4 月 20日完成初 审及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4 月 21 日 4 月 30日   初审审核公示

5月1日5月10日  街道、乡、镇复审

5 月 11 日 5 月 21日   街道、乡、镇复审公示

5 月22  日6月22  日民政部门对申请户  收入及财产状况情

况进行信息核对

6月23日7月1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格核定

7月11日一7月21日区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公示

7 月25日前        市财政部门将租赁住房补贴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8 月 10日前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第一批次住房补贴发放到位

各部门均须严 格遵照时间 节 点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超过时间节点要求提交的申请户信息应按照“其他有住房需求家庭”类型进行审批。

〈二)常态化申请阶段

集中 申请期之外时间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  ,统一按照“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申请、审核、分配房源,即申请人先按“其他有住房需求家庭”类型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按照市 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如申请人符合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家庭 以及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类型,贝u须参加 下一年度集中申请,市保障房管理机构根据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的 审核结果,按申请人所符合的保障档次返还租金差额。不符合住 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返还租金。

二、工作部门及职责

各社区居委会、未设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审、复审公示。

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经核定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核对报告;市人社部门负责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人才引进人员学 习就业情况的核定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审核,住房保障资格核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辖区内市级、区级、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名单核定、汇总上报工作。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市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范围

新申请市级、区级、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四类群体之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 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与申请人同一 户口中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贝鲁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 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2017  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 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1.6倍(低于10080元,含10080元),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下同)面积低于15 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在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两种保障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申请。

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17       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低保收入标准3倍(低于18900元,含18900元),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
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7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37800元 ,含 37800  元)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 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不含18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方式。

(二〉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淮南市内工作(含 灵活就业及创业)。

申请人未婚或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所在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 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只能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方式。

(三)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市户籍,在 淮南市内工作(含灵活就业及创业);或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 籍但在户籍地以外县区、园区工作。

申请人未婚或 已婚但配偶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县区之外县区、园区(或外地市)工作、生活的,可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且配偶子女在同一县区、园区工作、生活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申请家庭于现工作单位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

2017年度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淮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低于37800元,含37800元)。属于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只能 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方 式。

(四)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

在保证“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要的基础上,其他有住房需求的人 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四、申请受理渠道
城镇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应由个人或工作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其他有住房需求的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户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市非城镇户籍或外地市户籍在淮工作的向单位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城镇户籍又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各级工作部门均应按照纸质申请材料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两种工作流程同步操作的方式完成审核、公示、上报、驳回等工 作。

( 一)初审部门工作流程

社区或未设社区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初审单位应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初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二〉复审部门工作流程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初审单位上报初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复审意 见。符合条件的,复审单位应自提出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复审单位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提交市民政部门。

(三〉 收入及财产情况核对流程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核对名单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通过淮南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会同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公安(机动车辆管理)市(矿业集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矿业集团)住房公积金 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进行核对,向住 房保障部门提供收入和财产情况核对报告。

( 四〉住房保障资格核定

申请家庭经住房情况、收入及财产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单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 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异议复核

各级工作部门在审核申请人材料时,对于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一)分配程序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查

结束以后 ,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 ,以及在本地居住或 者稳定就业的年限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时间等因素通过随机摇号等方法确定保障对象的轮候顺序口

轮候顺序确定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区政府网站和纸质材料公示,轮候对象按照轮候顺序依次选择房源。如果轮候对象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交纳租金则视为自动放弃轮候资格,两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资格。出现的空余房源由剩余轮候对象继续选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之 前可以享受轮候阶段的租赁住房补贴,待房屋分配次月停发补 贴。

分配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地公开。

( 二)优先分配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 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对象。

各区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可通过分类设档、综合评分等方式细化优先保障规则。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经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 租金标准收取。
经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关于淮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淮价服价[2013]25号)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50%标准执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淮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关于淮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识淮价服价[2013]25号)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其他有住房需求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上保障群体超出相应保障标准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承租家庭确有住房需求的,可以继续承租,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 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为1年,其他类型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不超过3年。承租家庭需要参加合同期满当年度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五〉房源统筹调剂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满足区内户   籍居民、就业职工

需求基础上如有剩余的,应报备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其他区域审核通过的申 请家庭进行登记分配。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各层级管理部门机构建设,落实社区等业务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办公设备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 二〉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

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及分配入住是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一项重要指标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 度,严格执行轮候选房方式 ,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尽快分配入住。同时推进距离交付时间6个月之内的房源提前启动预分配工作,落实分配人员和房源,并签订预分配协议。

(三〉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各区要继续加大对住房保障信息系   统建设的投入力 度,配备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要严格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信息、房源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租赁补贴发放信息等各类信息,增强住房保障信息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护申请家庭信息安全

对于涉及申请家庭人员的户籍、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家庭资产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各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相关核查部门仅可在核查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时调阅、查询相关信息,严禁将申请人信息外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推进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依法依规维护好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 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时 ,严 禁公开 申请人个人手机及住宅电话号码 ,严 禁公开申请人及家庭成 员身份证号码 ,严 禁公开 申请人详细房屋坐 落地址(含户籍地址、现住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地址)。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印发  了 此次申请登记工作的宣 传材料,请各区落实社区、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张贴公示,并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多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工作。

(六)强化投诉受理机制

各区要完善监察、住房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取证、及时查处,保证所有举报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调查、反馈和答复。

七、本通知的时间效力

本通知至下发之 日起施行,文件下发之后申 请、审核的标准依据此文件执行 ;文件下发之前的申请 、审核认定的标准不依据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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