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奖扶】安徽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们做出了一系列举措。
依法落实奖励优待政策
包括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01
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3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02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二)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注意:在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03
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30元缴费补贴。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 (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为计划生育特殊(失独)家庭购买每户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综合保险。
04
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和死亡的家庭每年给予发放特别扶助金。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发放奖励扶助金。
另外,着力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为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