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泉山街道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加强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察作责,提升工作效率,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街道级督察。
街道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督察主体及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街道级总林长督察、街道级林长督察、街道林长办督察和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街道级总林长督察。由街道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街道级林长、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或街道林长办不能有效督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承办,街道林长办协办。
(二)街道级林长督察。由街道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所负责林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需要督察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林区(林业重点工程)区域范围内的村、居等责任单位。具体督察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指导,由街道林长办会同协助街道级林长工作的街道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承办。
(三)街道林长办督察。由街道林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林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四)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单位全面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等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街道林长办备案。
四、督察方式和主要内容
(一)督察方式
督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进行。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林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
专项督察是指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二)督察内容
1. 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2. 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村、居林长制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林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3. 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林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 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街道级总林长、街道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街道级总林长会议、街道级林长(专题)会议、街道林长办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程序
街道林长办、街道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等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街道林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六、督察结果运用
街道林长办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