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龙泉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淮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田家庵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街道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街道办分管副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街道党政办、食品安全监督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场监管所、社区、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等相关站所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街道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在街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全力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
2.2 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
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食安办,主任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街道党工委成员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街道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社区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 街道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街道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街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食安办牵头,会同卫生、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工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食安办牵头,会同街道计生办委等部门,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保障。
(5)维护稳定组:由派出所牵头,司法所配合,组织街道办综治力量和事故发生地综治力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牵头,配合新闻媒体等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街道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我街道的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街道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分别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及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进行处置。
4.2 响应程序
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机构和街道办报告,并先期进行相关技术处理;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机构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并派出应急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支持。
(1)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街道食品应急机构派出工作组,协助配合区工作组和街道办共同做好救援工作;街道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当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服务组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 社区、辖区各单位做好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街道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街道食品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食品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3)当发生一般性食品安全事件时,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机构应立即向区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街道食品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报区食品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4.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居委会应立即上报街道办,并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4.4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6 信息发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街道办及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街道食安办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3 物资与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站所、单位、居委会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6.4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5 宣教培训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站所、单位、居委会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站和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人员,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 预案演练
街道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 分级 |
评估标准 |
应急响应 |
启动 级别 |
Ⅰ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
(1)受污染的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经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