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准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程序
6.3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环境修复及恢复
7.5 总结报告
8 奖励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灭绝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l)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组组成。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长
成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田家庵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田家庵国土分局、区城建委、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体局、区食药监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电信局、田家庵移动公司、田家庵联通公司、田家庵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环境监理所和事件发生地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现场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等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协调组织专业人员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协助突出事件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 (7)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⑻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并组织预案演练; ⑼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⑽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2.3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应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发生突发事件单位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应急准备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园区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分制定、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上报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准备
区生态环境分局责收集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与预警;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工作;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污染事件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5 科技支撑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区环境生态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预警
4. 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 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 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报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也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实施,Ⅳ级响应应由区政府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响应程序
6.2.1接报与出动 (1)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处理组等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乡镇请求给予支援的,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及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协调和支持。 6.2.2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安排公安部门和协调上级武警部队支持。 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请求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5)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移到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监管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由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7 后期工作
7.1残留毒物的处理 7.1.1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7.1.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执行。 7.1.3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卫健委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7.1.4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环境监理所负责监管执行。 7.1.5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7.1.6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7.2环境事件的评估 7.2.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污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请省、市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7.2 .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理所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企业)进行转运和处理。 7.5 总结报告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8 奖励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生态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和林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河流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参与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广新体局:负责参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文广新体局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八、社会维稳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局、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区城建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2.5 现场指挥机构
3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准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信息发布
4.3 预警行动
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程序
6.3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环境修复及恢复
7.5 总结报告
8 奖励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淮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或发生在区外对我区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灭绝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l)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乡镇、(街道)园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组组成。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长
成员: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田家庵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田家庵国土分局、区城建委、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体局、区食药监局、区应急管理局、田家庵电信局、田家庵移动公司、田家庵联通公司、田家庵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区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区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一般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区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环境监理所和事件发生地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现场组织和协调应急监测组、应急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开展应急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3)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取证,根据掌握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核查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等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将现场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4)协调组织专业人员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5)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处置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6)协助突出事件当地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人员疏散和现场维护与警戒等工作; (7)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影响等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 ⑻组织相关单位拟制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并组织预案演练; ⑼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⑽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2.3 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乡镇(街道)、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园区应设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按照市、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发生突发事件单位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3 应急准备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园区制定完善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分制定、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淮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上报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准备
区生态环境分局责收集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与预警;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工作;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污染事件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
3.5 科技支撑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区环境生态分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预警
4. 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 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 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核实、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报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也应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应由市政府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实施,Ⅳ级响应应由区政府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响应程序
6.2.1接报与出动 (1)区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机构、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突发事件举报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长或副指挥长;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应急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和应急调查处理组等应急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3)对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且乡镇请求给予支援的,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在指挥部领导指令下组织支援协助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长和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并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4)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在领导指令下组织开展先期救援及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应急办公室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协调和支持。 6.2.2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可按照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建议安排公安部门和协调上级武警部队支持。 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请求社会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组织调用。 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以提出意见,请求武警部队、消防部门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5)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员转移到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监管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响应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由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7 后期工作
7.1残留毒物的处理 7.1.1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现场残留污染物,在应急中止后及时安全转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对现场以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 7.1.2化学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管执行。 7.1.3病源性污染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区卫健委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管执行。 7.1.4核及放射性物质的转移和处理工作,由环境监理所负责监管执行。 7.1.5对可以资源化的污染物质,应交由具有资质能力的协作单位(企业)安全地处理、利用,保证在减小环境污染隐患的同时,降低处置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7.1.6对无法资源化的污染物质,通过化学处理、焚烧、固化、集中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小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7.2环境事件的评估 7.2.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污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请省、市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7.2 .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理所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企业)进行转运和处理。 7.5 总结报告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8 奖励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对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环境生态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及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市级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
田家庵公安分局: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建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和林业资源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发布水文资源信息,参与河流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利工程应急调度;参与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区文广新体局:负责参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附件2
田家庵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田家庵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三、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四、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单位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救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六、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七、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经信局、区文广新体局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八、社会维稳组。由田家庵公安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的市场监管等工作。
九、调查评估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田家庵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田家庵交通运输局、区农村农业水利局、区城建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