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指南】淮滨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16:32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淮滨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二、承办机构

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一卡通、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残疾证、医疗证明)五、服务流程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咨询方式

民政所

电话:0554-531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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