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淮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二、承办机构
卫计办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申请条件
户籍在我市,拟离开我市,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五、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
(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
六、服务流程
对于已婚育龄妇女:
(1)双方户籍均在本街道的。属于本地管理,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
(2)一方户籍在本街道,另一方户籍在本街道以外的。属于本地管理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属于省内对方管理的,受理地当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对方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对方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如审核同意或建档后审核同意,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属于外省管理的,受理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录入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对于未婚育龄妇女:需要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婚育证明的,受理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发证(或建档发证),如情况清楚,可现场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