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淮街道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 田家庵区新淮街道街道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 1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社部):1、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2、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326人 |
| 2 | 就业技能培训 | 1、《安徽省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日)) 2、《2016年淮南市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27日))第五条:工作机制相关精神及市、区人社局工作安排。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企业新招录工人培训65人,居民技能培训60人 |
| 3 | 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社区推荐,街道初审,劳动保障局审核 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对具备第五条的,填写《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并签署推荐意见,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初审合格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25件 |
| 4 | 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8号)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淮南市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方案》(淮人社秘[2016]56号)第4条,第3项:设立信息采集点,社区(村)信息采集点。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企业退休人员认证3400人,居民养老认证388人 |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附件第三条: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2、《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3日))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基层经办人员不足的问题。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新增10人,续保325人 |
| 6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不分户籍,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按学年或学制缴费。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规定,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229号)执行。 |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 6605人 |
| 7 | 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统计工作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任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及其他相 | 街道统计办 | 辖区单位 |
| 8 | 查验从事统计资格证书办理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街道统计办 | 辖区单位 |
| 9 |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 | 1、依据《淮南市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2、依据《淮南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3、依据《淮南市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4、依据《淮南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上报。5、依据《淮南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核上报。。6、依据《田家庵区2017年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核。 |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 贫困残疾人 |
| 10 |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初审上报 |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手术患者持相关材料于6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补助申请审批表》。 |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 贫困白内障患者 |
| 11 |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发放初审上报 | 《淮南市2016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田残联[2016]10号]。第四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等证明材料、“一卡通”等材料,于5月30日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在监护人承诺栏签名,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困难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4. “一卡通”。 第五条 乡镇(街道)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年度审核工作,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包括签上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加盖公章),同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及时录入《安徽省残联民生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然后将全部符合条件补助对象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 |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 |
| 12 |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 | 《信访条例》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
街道综治办 | 群众 |
| 13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 | 《转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方案的通知》(田政办秘【2017】13号) | 街道食安办 | 消费者 |
| 14 | 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场所证明出具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淮府办[2013]99号 )三、对创办中小微企业和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无法提及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竣工验收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各级工商等行政审批部门据以办理审批登记。 | 街道党政办 | 个体工商户 |
| 15 | 孤儿救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7号)。第五条申报程序 1、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条 资金发放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 |
街道民政办 |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
| 1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关于印发淮南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民〔2016〕34号) 乡镇(街道)要建立走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存在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进行摸底排查和干预帮扶,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减少外出流浪。 |
街道民政办 | 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
| 17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上报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27号) 一、申领程序:1、个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及复印件。 |
街道民政办 | 我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 18 | 高龄津贴发放初审上报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子女、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淮南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同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 张。 相关表格可在淮南市民政局网站下载。委托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
街道民政办 | 1、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满80—99周岁的老年人。2、10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长寿保健费。 |
| 19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审核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街道民政办 | 辖区内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60周岁以上办理“绿本子”,70周岁以上办理“红本子” |
| 20 | 伤残军人残疾金发放初审上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民〔2016〕138号) 1. 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 2. 上级下拨优抚资金。 |
街道民政办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 21 |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优待金发放初审上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民〔2016〕138号):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 街道民政办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 22 | 参战参试优待金发放初审上报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淮民〔2016〕138号):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 街道民政办 | 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 23 | 低收入家庭认定 | 《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同时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社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社区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填写《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三)街道(乡镇)收到社区报送的材料后,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的, | 街道民政办 | 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
| 24 | 医疗救助初审上报 |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9号): 申请。困难群众申请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证件); 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 |
街道民政办 | 具有本市户籍,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3、特困供养人员;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 25 | 临时救助初审上报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淮府秘〔2015〕212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街道民政办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 26 | 现役军人优待金发放初审上报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7〕29号) | 街道民政办 | 现役义务兵家庭。 |
| 2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43号):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街道民政办 | 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
| 28 | 城镇“三无”人员救助 |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43号) | 街道民政办 | 生活无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 |
| 29 | 社区矫正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 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
街道司法所 | 矫正人员 |
| 30 |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 ): 3、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
街道司法所 | 刑释解教人员 |
| 31 | 法治宣传教育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为民服务站、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治管理与服务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街道司法所 | 公民 |
| 32 | 人民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街道司法所 | 公民 |
| 33 | 群众文体活动组织引导 | 《安徽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15〕75号): (十一)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支持群众自办文化,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演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健身团队以及电影放映队等。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活动等,通过组织开展读书征文、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体育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保持和增强群众性,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职工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所服务群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街道综合文化站 | 公民 |
| 34 | 全民健身活动组织开展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文化、民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民族事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街道综合文化站 | 公民 |
| 35 | 免费健身场地建设、维护和资源开放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乡、民族乡、镇应当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 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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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文化站免费开放 | 《2016年淮南市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实施办法》(淮文【2016】7号): 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所有免费开放场馆实现规章制度健全,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
街道综合文化站 | 公民 |
| 3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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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街道计生办 | 公民 |
| 3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2.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二、资格确认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 街道计生办 | 公民 |
| 40 |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上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街道计生办 | 公民 |
| 41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49号) 第十一条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
街道计生办 | 公民 |
| 42 |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统计和发放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
街道计生办 | 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