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失业登记服务
(一)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农民工,参照登记失业人员进行服务。
(二)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比对或人工核查等方式核验,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除本人身份证件以外其他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不得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得要求提供毕业证书、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档案等材料,不得与是否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挂钩,不得与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关联。严禁以资料(材料)不全、未参保、不符合领金条件等理由拒绝登记。
(三)强化就业创业服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申请,并在办理失业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登记失业人员。要向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清单和政策清单,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要主动向其介绍政策内容,协助其申请相关政策。
(四)加强动态跟踪管理。要落实定期联系制度,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要完善登记失业人员退出机制,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不能简单以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五)推进业务协同办理。按照“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把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相关业务当成“一件事”,推进失业登记业务提速办理和关联事项打包办理。要积极推进与民政部门的数据交换,将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失业登记数据管理
(六)完善业务经办系统。要加快推进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完善失业登记申请、进度查询、结果反馈、服务提供、登记退出等功能,形成“申请—登记—服务—退出”闭环,实现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失业登记关联事项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实现与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系统衔接。
(七)及时受理反馈数据。要确保与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对接畅通,及时下载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信息,同步上传审核结果。7月底前,要将本地今年3月31日以来办理的线上线下失业登记数据全部上传至全国平台。全国平台将向地方开通失业登记经办业务数据上传情况统计查询功能。
(八)推进数据动态更新。要按照《失业登记退出数据上报对接方案》(见附件)要求,开发本地业务经办系统失业登记退出信息上传接口,8月底前完成与全国平台的对接测试、联调等工作。要通过数据比对、人工核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更新本地失业登记数据,于9月底前将全部有效数据一次性上传至全国平台,实现每日新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同步上传。
三、调整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制度
(九)调整统计周期。10月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试行月度统计,统计报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报送时间为每月月初3日内,第一次上报日期为10月9日前。
(十)明确统计口径。登记失业人员为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城镇区域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各地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如无法实现月度获取,可参照本地区上年度末城镇从业人员数据综合测算确定。
(十一)做好统计数据整合。要将全国平台与本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数据整合,全部纳入登记失业统计,避免出现遗漏。从2021年1月起,部里将通过全国平台提取各地登记失业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将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作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基础性工作,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细落实各项要求,确保失业人员求助有渠道、就业有门路、生活有保障。
(十三)抓好落实落地。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经办人员,力争做到“一杆子插到底”。要加强对经办人员和12333咨询人员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统一答复口径。
(十四)强化工作督导。要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材料不精简、系统不完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我部将强化定期调度工作,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视情委托第三方开展电话调查,并将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情况纳入促进就业先进地区表扬激励因素。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途径、运用通俗易懂语言、百姓喜闻乐见形式,强化对失业登记对象、经办条件、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的服务和政策等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方式:
就业促进司:吕安安
联系电话:(010)84201528(兼传真)
信息中心:刘晓园
联系电话:(010)84202266
附件:失业登记退出数据上报对接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司)
附件
失业登记退出数据上报对接方案
一、系统对接任务
(一)本地系统改造
各地依据通知要求,在本地业务经办系统建立失业登记退出机制,完善本地系统功能。并按照失业登记退出数据指标项要求,完成失业登记退出信息上传功能的开发。
(二)部端接口对接
部级业务协同平台(访问地址为业务专网xtpt.mohrss)将发布“失业登记退出信息上传接口”。8月底前,各地按照《关于全面启动业务协同平台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19〕25号)有关要求,完成与部级业务协同平台失业登记退出信息上传接口的联调工作,实现每日新增失业登记退出信息的上报。
二、数据指标要求
(一)失业登记退出信息
失业登记退出数据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者失业登记注销业务时生成,每日通过部级业务协同平台上传数据,实现失业登记人员数据同步。
各地业务唯一标识号:失业登记注销地行政区划代码+系统流水号[w1] 。
序号 |
指标 名称 |
是否 必填 |
指标 编码 |
指标类型 |
指标长度 |
代码标识 |
校验规则 |
1 |
失业登记注销地行政区划代码 |
是 |
AAB301 |
C |
6 |
Y |
【业务】上传失业登记注销数据地区 |
2 |
系统流水号 |
是 |
AAZ341 |
C |
18 |
|
【业务】失业登记注销信息在本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的申请编号(或ID),不可重复 |
3 |
姓名 |
是 |
AAC003 |
C |
50 |
|
【数据】不能含有半角或全角空格 |
4 |
社会保障号码 |
是 |
AAC002 |
C |
18 |
|
【数据】首位不是字母的,长度为15或18位 【数据】15位公民身份号码不能含有非数字字符 【数据】18位公民身份号码前17位不能含有非数字字符 【数据】18位公民身份号码第18位必须符合校验规则 【数据】公民身份号码与性别相符 |
5 |
证件类型 |
是 |
AAC058 |
C |
2 |
Y |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
6 |
证件号码 |
是 |
AAC044 |
C |
22 |
|
|
7 |
注销失业登记时间 |
是 |
ADC210 |
D |
8 |
|
【数据】格式为YYYYMMDD的有效日期 【业务】早于或等于系统当前日期 |
8 |
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
是 |
AJC00A |
C |
2 |
Y |
【数据】必须在代码表中 |
9 |
经办人 |
是 |
AAE011 |
C |
20 |
|
【数据】不能含有半角或全角空格 |
10 |
经办日期 |
是 |
AAE036 |
D |
|
|
【数据】格式为YYYYMMDD的有效日期 【业务】早于或等于系统当前日期 |
11 |
备注 |
否 |
AAE013 |
C |
100 |
|
|
(二)代码定义
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AJC00A
代 码 |
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
代 码 |
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
11 |
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 |
24 |
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
12 |
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
25 |
被判刑收监执行 |
13 |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6 |
死亡 |
14 |
公益性岗位安置 |
31 |
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
21 |
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32 |
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
23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90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