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4-23 14:45信息来源:田家庵区田东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田家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响应

3.2.4预警的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4.2 灾情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5  调查评估

6 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我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淮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上下联动,高效应对,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的主体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人民政府成立田家庵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指挥长批准。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和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区指挥部决策部署,汇集、分析、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区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区域教体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地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药品应急储备;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受灾地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城市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负责指导城市建筑物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区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农村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负责指导农村建筑物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灾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区域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区域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区域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团区委:负责协调和开展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指挥部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的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等单位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区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 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区自然资源、农水、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水、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 24 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应急、农水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农水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农水、运管所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农水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农水、运管所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应急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灾情报告

4.2.1 速报

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区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及以上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 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市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 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三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对策。

(4)组织驻淮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7)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8)开展灾情调查,对受灾地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2)对未进行转移的群众,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根据需要,请求市级支援。

一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或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省级、市级支援。

4.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 调查评估

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受灾地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区人民政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区人民政府将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3 装备、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通信、交通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 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区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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