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2-02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服务淮南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鼓励支持,依法管理。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坚持“放管服”相结合,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创新推动,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内涵发展,特色办学。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支持民办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推动民办学校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之路。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必要的活动经费、活动时间和活动阵地等,保证党务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相关待遇。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选配与任免,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做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类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科德育、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的水平。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五)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2.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选择营利性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由编制部门登记,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同时举办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民办学校,如选择营利性,要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资产、财务分别入账,实行两个法人主体。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3.规范学校属性变更。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已按照分类登记有关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4.确保平稳安全过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当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在对民办学校清产确权、重新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学校实际和办学历史,分校施策,给予1-3年的过渡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分类登记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退出机制

健全各类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其中,2016年11月7日以后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

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七)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生态。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层次类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和特殊教育等。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制定完善淮南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审批材料目录及相应的格式化文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教育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社会资金和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利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各种方式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专项债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规范融资。允许民办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通过专业基金运营机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实行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实行分类管理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逐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新设立或者完成过渡手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遵循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淮南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各级财政对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的教育领域项目,通过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各地可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民办学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连锁、联盟和集团化发展。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证监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市国土资源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国家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可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完善市、县(区)两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鼓励、扶持、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和特色创建,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加大财政对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民办教育重大改革和发展。探索试点政府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教学等设施建设。市、县(区)两级政府明确政府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扶持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购买服务制度。鼓励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不断完善购买项目、标准和程序,制定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完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管理、课程、科研等方面探索资源共享,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形成相互委托管理和相互购买服务的新机制。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鼓励民办中小学参与集团化办学。因地制宜开展地段内学生就近入读民办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购买学位工作。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完善基金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在筹集社会资源和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剩余资产处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和特色创新、促进公益性强的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健康成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招生的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职业院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模式、探索创新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市教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市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十九)规范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董(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

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探索职业校长制和公开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规范资产管理和财务运行。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其中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应于重新分类登记前完成过户。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和登记类型,探索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查处。(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发布前送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履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市教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促繁荣、寻差异、扬个性的作用,与公办教育保基本、促公平、打基础的职能形成差异和互补,努力形成公办民办教育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结合本市的发展定位,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向,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高职院校积极创建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教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步建设、同步培训。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要本着“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规范教师选聘标准与流程,严把入口关。强化教师培训培养,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升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激励机制,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强化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归属感和获得感。(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大力扶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创建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六)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完善由市、县(区)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人民银行淮南支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参加的市、县(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重大问题。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人行淮南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充分运用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风险防范。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主管部门与法人登记部门加强合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的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的情况,年度资产财务状况、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均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处理机制。

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县(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会同工商(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支持淮南市民办教育协会开展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培育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民办学校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参考之一。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作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精神,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淮南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