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房申请受理要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1号)的具体要求,特对廉租住房申请受理要件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淮南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淮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人均住房面积(含私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低于公布的保障标准;
(四)家庭成员二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应提供的要件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出申请,领取《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家庭收入及居住状况,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镇)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向区房地产管理局(所)提出正式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要件:
(一)户主身份证(同时提供户主近期像片两张);
(二)户口簿(以证明家庭成员及成员间的义务关系);
(三)《淮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淮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现住房状况的证明(自有私房、租住的公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合同所载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要申请对房屋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为准;租借他人房屋的,应有房屋所有者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应分户未分户的,离婚的、丧偶的等特殊情况的证明)。
三、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要件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申请人所填《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是否填写清楚、规范;
(二)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现象;
(三)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格式是否符合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审查表格填写内容与证件是否相符;
(五)对房屋面积不清的,要委派两人以上的人员进行现场勘测;
(六)对确定受理的,要件审核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字,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无误,现场勘测人要在勘测表上签字,以证明房屋填写面积与实测无误,填写受理清单,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
四、廉租住房申请的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所)对受理的廉租住房申请,应召开局(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
(一)申请家庭是否全面具备廉租住房四项基本条件,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镇)是否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所填有关住址及家庭人口情况是否一致;
(三)申请家庭各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特殊情况的家庭相关证明是否清楚、明晰;
(四)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另有住房;
(五)其他应审查的相关事项。
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长办公会应认真记录,以备查询。对会议确定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联系街道(镇)并由社区居委会配合,在申请家庭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期满无投诉或投诉经调查不实的,由区房地产管理局(所)签署审核意见,将《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受理清单、申请要件和公示存根,一并汇入卷宗,报市廉租住房办公室。
五、核准登记颁发资格证
市廉租住房办公室将各区申报的卷宗经审查后,对要件齐全、条件具备的,提请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登记,核发《淮南市城镇廉租住房资格证》,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通过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所)转达申请家庭领取并通报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各街道(镇)。
六、相关责任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2005]61号)第二十四条明确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局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和所有工作人员,务必履行义务、恪尽职守,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下列行为应当严厉制止:
(一)受理申请时不认真审核要件者;
(二)现场勘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者;
(三)通同当事人徇私舞弊,涂改、伪造证件者;
(四)审理时玩忽职守,以致错件过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发现错案,敷衍塞责,查究不力者;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极坏者。
对于上述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除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外,同时,要追究必要的经济责任。
以上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的申请审理、年度申报核查。网上作业比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