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区十六小电子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四条 新生建档。学校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学籍号。学生学籍号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学籍号。学生学籍号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留守儿童、残籍儿童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准确录入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随迁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二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五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学
第六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七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由家长提供该生学籍证明,由学籍管理员提交后,经上级部门审校处理。
第八条 由本市转至外省市,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退学
第九条 退学,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学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一条 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符合毕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升学
第十三条 有电子学籍的小学生,升入初中学校后无需再为其重新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小学将已毕业的班级直接设置为已毕业状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