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疾病预防开展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中心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中心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区卫健委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