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02 10:41信息来源:区疾控中心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一般信息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须公开的重大、敏感信息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发布。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请区保密部门审核,以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可能引起社会动荡和不良后果的信息。包括:(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的规定,明确标识为“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然没有明确标识机密和绝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三)其它公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超期的密级信息,如果拟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如果认为应当保密,要提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不予公开的结论性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如果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

第九条 要建立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国家《条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照党纪、政纪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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