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申领与保管制度
当年印制的出生证,下一年度内用完。签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的活产数和空白证使用情况以及年底库存数,合理制订下一年度申领计划并逐级上报。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落实两锁、三铁、专人管理、专室存放,并做好通风、防蛀、防潮、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二、入库与发放制度
管理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在接收证件时,须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及核对编号,确定无误后,将证件的起止编号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确认。管理机构在证件发放时,应将发放时间、申领单位名称、证件编号等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确认。签发机构应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三、印章管理
县(区)妇幼健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和式样统一刻制、发放,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备案。签发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损毁等情况,应及时报辖区妇幼健康机构,申请重新刻制。县(区)妇幼健康机构要及时做好原专用章的收回及登记保管。《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禁滥用,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等。
四、废证管理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加强废证管理,做好废证登记,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发生空白证丢失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将丢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编号逐级报辖区妇幼健康机构,并登报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类型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并逐级报送。
五、真伪鉴定
县(区)妇幼健康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县(区)妇幼健康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将结果及时给予书面反馈。
六、信息与档案管理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上一级管理要求,及时、正确、规范填报《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签发机构在上传《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料至淮南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时,要规范、清晰、完整、正确,确保与纸质资料一致。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和签发产生的电子文件等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纸质资料按管理类和签发类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入档案盒,盒内外目录清晰、完整,永久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七、宣传与培训
管理和签发机构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须知等方式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宣传告知内容包括:重要性、签发(领取)流程、注意事项等。
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工作,采用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学习等方式,定期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报送等相关人员(包括新人员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做好培训相关资料留存。
八、监督管理
县(区)妇幼健康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妇幼健康机构要建立督查制度,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查阅资料、网上抽查等方式,定期对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并落实整改。同时做好督导相关资料留存。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文(或书面委托),明确由辖区妇幼健康机构收回专用章和空白证,签发资料的清点收回及代为办理相关工作事宜。
疑难问题由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成立疑难讨论小组讨论解决。疑难问题讨论记录由讨论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同时与签发资料共同留存。以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信息安全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管理机构有涉及签发个案信息的,要有专门的存放场所、专人负责管理。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调阅和对外泄露。
2.签发与管理人员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系统登陆账号和密码,在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已经登陆的系统,以防被他人盗用。如遇问题追究责任时均以登录系统登陆账号为准。
3.签发与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和删除已保存的签发信息。如有需要,签发与管理人员必须向所在科室提交书面申请,必要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4.上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对下级签发与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增加、删除等权限操作。如需对签发与管理人员信息进行修改,必须是下级签发与管理人员所在科室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必须详细注明要修改的相关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逐级报县区妇计中心,由县区妇计中心报国卫系统统一修改。
5.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每天上午(下午)下班前必须做好当天数据的保存和备份。
签发制度
一 、首次签发制度
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由新生儿父母领取,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个人不得私自拆切,存根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承诺以后不再添加,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一栏处填写“/”。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在淮南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中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录入有误需要修改和无分娩信息的,助产机构需填写分娩信息修改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报辖区妇幼健康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卫健委妇幼科进行修改方可办理。
对在途中急产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拟落户地县(区)级妇幼健康机构办理。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接生人员出具的个人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各村(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助产机构外分娩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
4、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7、已入户的,需提交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未入户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入户证明;
8、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二、 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当事人向原签发机构提交书面换发申请及换发相关材料。原签发机构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报辖区妇幼健康机构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换发。签发机构不得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由为当事人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由原签发机构归档,永久保存,同时做好换发登记。
三 、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妇幼健康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妇幼健康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完整户口簿、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证登报“作废”声明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机构保存)。同时做好补发登记。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对于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