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问答解读】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18 15:48信息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现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问: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改革任务。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就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具体任务。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201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近期,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19〕52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体制机制,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了《草案》。

问: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在总体内容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主要增加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如明确省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方式进行了细化等。二是《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规定,但我省已出台行之有效的规定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强调。如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集体审议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问:主要内容说明是什么?

答:(一)明确审核范围。《草案》明确了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街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审核主体。《草案》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明确以区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者由部门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草案》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对于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的合法性审核材料及审核时限做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审核内容,要求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进一步规范审核结论,要求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合法、不合法、建议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强化审核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五)完善审核方式。《草案》规定,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制度,对重大疑难的审核事项,要提请集体讨论审定。

(六)加强台账档案管理。《草案》要求,按照全面细致、条目清晰的原则,规范日常审核台账,切实做到“五个可查阅”。建立合法性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做到合法性审核档案的分类编号相对独立、一事一档组卷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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