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政策解读《田家庵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特制定《田家庵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救助效率,通过优化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以实际行动办实事、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院民社救函〔2020〕188号)、市民政局《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淮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优化办理程序,提升救助效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民保〔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了《田家庵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
二、文件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各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区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为全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实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并按照市民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我区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各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区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决定印发《方案》,全面推行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
四、工作目标
自2021年7月1日起,区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街道。
五、主要措施
(一)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居住地办理的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历(出院记录和结算单等)、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
乡镇(街道)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或补齐的材料。
(二)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乡镇(街道)通过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三)入户调查。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议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确实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必要时乡镇(街道)经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认定。
(五)审核审批、公开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家庭),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审批。参会人数至少不低于5人,参会人员必须全部签字确认。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会议记录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次月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六)末端公示。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区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要注意规范性,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同时公布村(居)、乡镇(街道)、区三级举报电话。
(七)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审核审批表,公示照片,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审批类档案,由乡镇(街道)保管。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主要以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评议情况、公示照片通过高拍仪录入低保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八)定期复核。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对A类、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应按月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对死亡人员及时停发低保金。
(九)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审批程序,及时决定提高、降低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上传到低保系统并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岗,实行定岗定责。区民政局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跟踪问效,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平稳、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注重实效。各镇要督促村(居)委员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民政办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牢靠。各乡镇、街道纪检委要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有序管理。围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大环节,在各乡镇、街道履行审批职能的同时,区民政部门长期实行“三项制度”,即预审制度、复审制度及跟踪问效制度,区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事前预审查、事后入户调查、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放而高效。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田家庵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解 读 人:蔡 燕
联系电话:0554-269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