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 16:57信息来源:田家庵区民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

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压实责任,细化举措,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将持续跟进,及时汇总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规范清理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力争两年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报送,每半年上报一次,首次报送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前。

 

 

 

田家庵区民政局        中共田家庵区委组织部

 

 

 

       中共田家庵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

 

为深化拓展村级组织减负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持续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改进作风,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化,持续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激励村干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一)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区委和区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事项,全面梳理村级组织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推动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事务,健全完善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不应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列明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建立健全分流机制,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分类办理。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加强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综合性服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能力,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支持。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乡镇政府依法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数据资源整合,实行综合采集、多方利用。(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对“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委办公室、区委农办、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区委和区政府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以区为单位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村(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功能相对单一、相近或重复的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等APP,清理微信工作群,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大力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一)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区委和区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可由村级有关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委和区政府统筹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以区为单位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整合利用现有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区域,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室内设有党员活动室、为民服务大厅,可因地制宜设置退役军人服务站、村人民调解室、警务室等功能室,充分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室外应设有公开栏、宣传栏和规模适宜的活动广场,并设置旗杆升挂国旗。(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文明办、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内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责任单位:区文明办)探索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规范公开栏设置,合理划分栏目区域,定期更新党务和村务有关信息,集中展陈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一般应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委农办、各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标牌式样,其中村党组织标牌采用红色文字,其余为黑色文字。(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或喷装“XX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在合理位置设置辨识度高、指向性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文明办、各乡镇党委政府)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的标牌要按照相对统一、易于识别、简洁美观、能少则少的原则,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相对应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四、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一)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区级层面根据最新规定修订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区委和区政府明确本地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乡镇党委政府)对列入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的,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采取在线核查、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责任单位:区数据资源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二)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与清理各地各部门证明事项衔接工作,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编制办事指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田家庵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可能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相关证明,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

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工作中通盘考虑,依托区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区级层面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研究重点工作和问题,周密安排部署。乡镇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要抓好牵头协调、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委农办、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加强工作督导。区级层面及时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

务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区级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指导目录制定,并建立健全区级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督查范围,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配合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三)增强组织活力。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对

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委农办、各乡镇党委政府)

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

作,请参照本措施执行。

 

附件:1.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十三

个不得”要求

2.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附件1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十三个不得”要求

 

1.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2.党政群机构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

3.未经区委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4.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填表报数、提供台账调度村级组织工作。

5.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微信关注、APP推广、设立机制、悬挂牌子、“是否留痕”等作为考核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任务的依据。

6.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7.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党政群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

8.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9.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10.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

11.不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之外的其他标牌。

12.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缺乏政策依据、无经费保障、无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村级组织承接办理。

 

 

 

 

 


附件2

 

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一、办公场所外部标牌(4个)

1.村(社区)党组织

2.村(居)民委员会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4.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社区依据实际情况)

二、办公场所外部标识(2个)

1.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2.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三、办公场所内部标牌(9个)

1.民兵营(连)部

2.退役军人服务站

3.党员活动室

4.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农家书屋

6.青年之家

7.妇女之家

8.残疾人协会

9.综治中心

另外,对确有典型性的工作,最多可分别加挂1个办公场所内部标牌,并报上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办公场所内部标牌最多不超过1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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