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关于印发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9日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级安排部署,为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建设美丽淮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组织全面排查。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园区进行排查整治。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我区境内淮河干流及一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
2、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按照主要来源确定排污口分类。
3、厘清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 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区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整改验收后,经区生态环境分局确认后予以销号,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3、清理合并一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乡镇、街道及园区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厘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省级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核,依法依规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排污口设置审核的统一管理,实行市、区两级分级审核。区级审核的排污口,要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审核设置可能对行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时,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及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排涝、灌溉涵闸、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建筑工地排污口排查整治;海事部门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4、严格环境执法。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5、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我区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4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开展排查阶段(2023年5月—9月)。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组织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三)开展监测阶段(2023年10月—11月)。在全面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四)开展溯源分析阶段。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23年底前,完成80%溯源;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摸排的排污口溯源。
(五)实施分类整治阶段。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排污口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2023年底前,完成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我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排污口排查专项行动各阶段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导检查,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区级生态环境保护整改范畴,大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不利、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非排污口非法排污等问题,视情进行通报、约谈,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属地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1: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田家庵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附件1:
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为统筹推进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成立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徐永锋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李 志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 邵 苇 区经信局局长
陆 洋 区财政局局长
朱 刚 区住建局局长
方王利 区农水局局长
陈 斌 区卫健委主任
李玉虎 区城管局党委书记、大队长
李 静 田家庵区地方海事管理处处长
顾 军 安成镇镇长
程 宇 舜耕镇镇长
张 智 曹庵镇镇长
李 丽 史院乡乡长
巩振刚 国庆街道主任
樊传国 龙泉街道主任
梁广东 朝阳街道主任
徐作德 公园街道主任
陈 设 田东街道主任
潘 涛 淮滨街道主任
吕心远 泉山街道主任
姚 铮 洞山街道主任
史开宇 新淮街道主任
汪传亮 安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吴 凡 淮南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田家庵区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李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田家庵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
序号 |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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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镇 |
详细地址 |
坐标 |
排污口命名 |
排污口分类 |
排污口编码 |
是否已审批和登记 |
排入河流名称 |
收纳水体水质目标 |
水功能区名称 |
排污口特征 |
监测情况 |
各来源名称 |
各来源位置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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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街道) |
经度 |
纬度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排水特征 |
入河方式 |
排放方式 |
周边环境 |
废 水 类 型 |
异常状况 |
废污水排放量 (万吨/年) |
影像资料 编号 |
监测类型 |
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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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入河排污口命名、分类、编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执行。
2. 是否已审批和登记:指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审批或登记;已通过审批或登记的还需填写文件文号或名称。
3. 排入水体名称:直接排入的河流名称。
4. 排水特征: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水状态,分为“排水”“无水”“不确定”。
5. 入河方式:包括管道、沟渠、涵闸等。
6. 排放方式:分为连续、间歇。
7. 周边环境:入河(海)排污口所处位置的外部环境,如“工厂”“矿井”“村庄”“农田”等。
8. 废水类型:包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城镇生活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种植废水、养殖废水、临时排放废水等。
9. 异常状况:文字描述入河(海)排污口排放异常或超标的具体情形;异常,指感官异常,如“黑臭”“泡沫”“水华”“浑浊”等。
10. 废污水排放量(万吨/年):对于有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依据在线数据填报。对于无在线监测设施的入河排污口,采用实测法填报。在实测过程中,对于入河排污口连续稳定排放废污水的,可以通过监测瞬时流量计算全天排放量;对于季节性、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入河排污口,根据实际排放时间和流量计算全年排放量。
11. 影像资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文件用排污口编码命名,单独报送。
12. 检测类型: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便携仪器。
13. 检测结果:应包括但不限于pH值、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14. 各来源名称:指废污水来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住宅小区、片区、农田等名称,存在多个来源的依次填写,每个来源之间以分号隔开。
15. 各来源位置:填写各来源的位置信息,例如“XX 区 XX 街道 XX 号”。
16. 责任主体:通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