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区统计局局长郭俊解读2024年年度及
2025年月度“四上”企业申报要求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办〔2024〕77号)要求,结合《统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有关内容,为做好我区2024年年度和2025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4年起,国家统计局正式将“四上”企业申报纳入《统计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人员根据《制度》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历年“四上”企业申报工作经验,在征求各专业人员意见后,形成《通知》,并印发至各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
三、主要内容
(一)所谓“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在日常统计工作中,也将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也统称为“四上”企业。
(二)根据《制度》安排,2024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年度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第二批年度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规下升规上”、新开业、增加和删除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下简称战新)企业标识的年报调查单位。2025年月度申报在2月—12月开展,其中:2月度申报截止时间为上月的20日。
(三)拟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是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四)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申报时间安排,参照“四上”企业年度、月度申报时间安排;“四上”企业以外其他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申报时间安排,参照“四上”企业月度申报时间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把审核入退库关,既要防止不达规单位入库,或未按要求退库,也要防止达规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入库,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
(二)区统计局名录库专业负责审核单位界定是否准确、证照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名录基础信息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申报等内容,牵头解决辖区内跨地区、跨专业的单位重复和其他争议问题,并负责将纳入、变更和退出的调查单位审核结果以及签字盖章后的年度、月度增减变动汇总表上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专业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代码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及新纳入单位规模划型相关指标是否准确等内容。
(三)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的培训,重点针对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和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进行学习,区统计局定期组织全区统计系统人员开展培训,确保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各项要求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依法统计依法纳统宣传,切实做好统计便企服务,引导一套表调查单位积极配合统计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充分利用“清楼扫街”准规模单位(项目)摸排工作机制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发动社区(村)及网格员共同开展“准规模”企业摸排和监测工作,确保各类准规模单位及时纳统,做到应统尽统。区统计局探索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公共网络平台信息和大数据等可用信息,核查拟入库单位和在库单位的真实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定期组织开展审核质量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虚假单位、虚报规模等问题,及时反馈执法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作为相关专业数据评估的参考因素。
五、其他事项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法人单位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等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指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均应当纳入统计联网直报。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四上”企业的增减变动,需经各级统计机构依据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确定后做出相应处理。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且具备报送数据条件但尚未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建筑业法人单位为注册地)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证明单位达到入库规模(限额)标准的资料,并依法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已纳入规上单位库的单位,如单位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需按要求提供证明单位相应信息发生变更的资料;在库单位发生注销、吊销、长期停歇业等情况,应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地市、省级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确定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