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真抓实干、精准施策,全区经济运行向新向优向好,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全年地区生产总值409.3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5.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6.0亿元,增长2.5%;第二产业增加值94.3亿元,增长3.7%,第三产业增加值309.1亿元,增长5.4%。
一、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全年粮食实现丰收。全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0.7亿元,比上年增长2.4%。全年粮食产量8.9万吨,增长0.2%,其中:夏粮2.7万吨,下降0.5%;秋粮6.2万吨,增长0.5%。蔬菜产量4.8万吨,增长3.0%;瓜果产量6.1万吨,增长1.7%。全年肉类总产量0.1万吨,下降3.9%;禽蛋产量0.1万吨,下降1.0%,水产品产量0.2万吨,增长4.9%。
二、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新质生产力势头强劲。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6%,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增长32.4%,制造业增加值下降2.2%,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供应业增加值增长1.1%。前三季度,全区煤电行业增加值增长21.8%,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6%,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0.2%。分行业看,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134.4%,汽车制造业增长126.2%,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32.6%,食品制造业增长29.5%,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24.1%。
三、服务业稳定增长,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5.4%,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增长9.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8.0%,批发和零售业增长5.4%,房地产业增长4.9%,住宿和餐饮业增长4.4%,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增长4.2%,金融业下降3.6%。
四、消费市场平稳增长,政策拉动效果明显。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9.1亿元,增长4.0%。其中,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4.5%,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增长5.1%,餐饮收入下降1.5%。高能效等级家电增长69.9%,电子出版物及音箱制品增长46.6%,新能源汽车增长35.4%,智能手机增长30.9%。全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增长25.2%,占限额以上实物商品零售额比重同比提高0.9个百分点。
五、固定资产投资承压,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下行。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下降4.3%,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后增长5.2%。全年工业投资下降9.9%,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0.5%,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25.7%。全年民间投资下降3.3%。全年销售商品房76.3万平方米,增长7.4%。
总的来看,全年全市经济运行保持平稳,工业新质生产力动能持续积累,消费市场政策效应持续释放。但也要看到,消费增长趋于放缓、投资需求依然不足,经济运行持续稳定的态势还需进一步巩固。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提质量、优结构、增动能上投入更多精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
注:
(1)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农林牧渔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均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按照我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包括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经最终核实,2024年我区地区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401.1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3.3%。
(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4)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
(5)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的服务业企业。由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障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
(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
(7)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其中2023年、202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别为315.6亿元、326.1亿元。
(8)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其他单位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9)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