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

文章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浏览量:发表时间:2026-05-0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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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査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田家庵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1个)

1.三和镇人民政府

二、相关说明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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