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庵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査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田家庵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布: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1个)
1.三和镇人民政府
二、相关说明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