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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章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量:发表时间:2024-03-0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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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三、禁止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头盔。

四、销售者要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进销货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五、禁止拼装、改装、加装违法行为。禁止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禁止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

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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