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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田家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田家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12

 

田家庵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含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医疗机构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物理化学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运维的专业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设施运维单位,组织村级、农户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对运维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村(社区)委员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负责非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维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第五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测,及时向属地移交非正常运行设施名单,并抄报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运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户厕问题摸排及分类整改,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督促落实改厕粪污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市级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用者付费制度,指导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维单位。

对于规模20m³/d及以上的集中式处理模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运维;对于规模20m³/d以下集中式处理模式和分散模式(多户合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运维;单户分散式处理设施,可引导村民进行维护,乡(镇)、运维单位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八条  运维单位应参照《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DB34/T 4299-2022),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水质污泥台账等,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2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异常情况进行上报:

(一)加强设施日常养护、巡查,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分别向委托方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或不可抗力导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委托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修;

(三)存在进水水量、水质异常等问题导致排放水质超标的,应向委托方报告并留存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溯源排查。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在行政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责任人等内容,在处理设施厂(站)内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内容包括设计规模、工艺流程图、排放标准、巡检频次、运维单位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

(一)同运维单位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按绩效付费、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二)加强对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的宣传推广,指导村民对户内收集系统和运维技术要求较低的户用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三)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和应急响应制度。对破坏和阻挠行为进行追责,对运维单位的异常上报情况进行快速响应、闭环管理;

(四)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鼓励采用“物联网+”技术,打造智慧监管服务平台;

(五)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设施清单,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废弃的污水处理设施,经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评估认定为确无改造价值的,要及时采取替代措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管控。设施报废后,各乡(镇)要妥善处置和管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剩余资产(土地、设备等),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基础设施处置核算和无形资产处置核算。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强化农户爱护设施和参与监督的意识。

区财政应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乡(镇)、村级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效能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效能评价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DB34/T4299-2022)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运维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经由区生态环境分局逐级上报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能力≥200 m³以上的进出水水量水质实行在线监测;设计日处理能力≥100 m³的,自行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设计日处理能力20 m³(含)至100 (不含)的,不低于每年2次;设计日处理能力<20 m³的,每年抽检率应不小于20%

第十八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 m³/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样开展执法监测,抽取比例不低于50%。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提请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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